解除勞動協議書模板匯總五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協議的重要性,協議能夠成為雙方當事人的合法依據。那么協議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解除勞動協議書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甲 方:
乙 方: (員工工號: )
甲、乙雙方于 年 月日簽訂了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由 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 年 月 日;
二、方支付 方經濟補償金(違約金) 元;
三、 ;
四、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甲方:
乙方: 性別:
由于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尚未期滿,現乙方因個人原因于 年 月
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共同就解除勞動合同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雙方同意于 年 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時截止。
2、乙方保證在本協議書簽訂之日起一周之內,按照甲方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辦理完畢全部的交接手續,包括但不限于:項目的移交,資產的回收,工作的匯報,轉單的簽返,付清對甲方的應付款項,提供客戶信息等,與此同時,雙方辦理完畢全部的離職手續。
3、因乙方在職期間曾擔任二級公司的總經理,為保障甲方的權益,乙方保證在離職后遵守如下約定:
(1)繼續遵守和甲方簽訂的保密協議,不外泄在職期間從甲方獲悉的任何商業秘密;
(2)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與二級公司主營業務相沖突的商業活動。
(3)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出有損于甲方與客戶的合作關系的行為。
4、為彌補乙方因上述約定而有可能出現的損失,甲方同意支付給乙方補償金 元人民幣(大寫:)(稅后)
5、乙方按照本協議書的約定辦理完畢全部的離職手續后,甲方將在勞動合同解除后的第一個發薪日,將50%的補償金直接劃到乙方的工資卡上。
6、如果乙方嚴格遵守第3條中的約定,甲方將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年后將剩余的50%的補償金支付給乙方;如果乙方出現了違反約定的行為,甲方可以不支付該50%的補償金。
7、乙方承諾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乙方應繼續承擔的其他義務。
8、甲乙雙方一致同意,除本協議內容以外,不再向對方提出任何要求。
9、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
10、本協議書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于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甲方按照以下合同條款之一( )原因,決定從 年 月 日解除 / 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1、 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訂新的勞動合同;
2、 在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
3、 乙方嚴重違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4、 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甲方違背真實意思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5、 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6、 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7、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
9、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
10、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11、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12、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3、 其他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
甲方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的相關規定以及勞動合同書約定的條款,對經濟補償金做如下決定:
1、 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2、 按照合同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 元(漢字大寫)。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方二級用工部門和乙方各執一份,醫學部人才服務與培訓中心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協商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 甲方支付乙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資,共計 元。
三、 甲方給予乙方相當于乙方 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 元。
四、甲方根據公司年薪制薪酬支付方式支付乙方20xx年剩余薪酬,共計 元。
五、甲方根據企業承擔比例以現金形式補發乙方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社會保險,共計 元。
六、乙方應于 年 月 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交接手續,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
七、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
八、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
九、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乙方進行詆毀、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
十、本協議是解決雙方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十一、上述協議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確認: 乙方簽字確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乙方向企業工會組織申請調解,企業工會組織甲乙雙方進行協商,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為期年】【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一致同意于年月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二、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三、甲方為乙方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費至年月日止。
四、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元(稅前),此款于乙方辦理完畢工作移交手續后日內一次性支付。
五、甲、乙雙方在此確認:上述補償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付的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為乙方補繳社會保險費用(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甲方補發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獎金、補貼、年休假補助)等。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六、乙方應在本協議簽字后日內與甲方有關部門(原所在部門、勞資、財務、后勤等)辦理完工作交接、物品歸還、賬務交接、償還財務借款等事項。如有乙方負責辦理的對外業務沒有清算完畢,乙方應負責將往來賬目核對清楚,并將由對方蓋章、簽字確認的對賬單(或欠款證明)交甲方財務部門。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七、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在簽署本協議且完成工作交接后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配合乙方辦理失業保險申領事宜。
八、勞動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的義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元。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與甲方簽訂了《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的,仍應遵守原協議的約定。
九、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詆毀、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本協議履行完畢后,雙方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之間不再存在任何權利義務。
本協議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叁份,甲、乙、企業工會雙方各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案例
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廣西)南寧市某公司職員楊某卻因公司年度考核排名末位遭到了解聘。在與公司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并領取了1.8萬多元補償金后,楊某將單位告上法院。楊某認為,公司單方面解聘,違反了《勞動法》,應按工齡支付自己3個月的勞動賠償金差額、支付額外一個月工資差額,共計1.68萬多元。日前,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駁回了楊某的訴訟請求。楊某不服,提出上訴。
員工狀告原單位
雖然拿到了補償金,但對于公司解聘自己,楊某始終無法釋懷。他認為,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即使自己考核排名末位,也并不意味著自己不能勝任工作。如果自己經考核確實不能勝任工作,公司也應先對他進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而公司這樣武斷地將他“掃地出門”,他認為公司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隨后,楊某向南寧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令公司按工齡支付自己3個月的勞動賠償金差額、支付額外一個月工資差額共計1.68萬多元。
南寧市仲裁委認為,楊某與公司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單位與楊某解除勞動關系合法。今年1月,南寧市仲裁委作出裁決:駁回楊某的申訴請求。楊某不服,遂向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賠償金等共計1.68萬多元。
“末位淘汰”解聘違法
實行“末位淘汰制”,將排名末位的員工解聘,單位這樣做到底合不合法?法院審理后認為,南寧市某公司以楊某20xx年度績效考核分數排名在本部門末位為由,通知楊某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屬單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行為。即使楊某確經考核不能勝任工作,該公司也應先對楊某進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故該公司20xx年2月1日對楊某所作的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通知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此,楊某雖然收到了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但雙方的勞動關系并不必然因楊某收到該通知而解除,而應以楊某實際不再為該公司提供勞動或雙方確認解除時間等事項為準。
20xx年3月9日,楊某與某公司雙方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是雙方在自愿的前提下所訂立,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在該協議中,楊某與某公司雙方已確認勞動合同關系于20xx年2月28日解除,并明確了某公司應支付給楊某的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楊某也已領取了該款。在該協議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楊某再次要求某公司按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規定標準支付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賠償金及一個月額外工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法院依法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
3種情形可解聘
所謂“末位淘汰”,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其企業戰略和具體目標,設定一定的考核指標體系,以此指標體系為標準對員工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的結果對得分靠后的員工進行淘汰的績效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激發員工工作的積極性。
可該管理制度是把“雙刃劍”。根據我國《勞動法》三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因此,用人單位以“末位淘汰”為由,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現實勞動關系中,單位績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勞動者,并不一定是不能勝任工作的,即使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為其提供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如果勞動者仍不勝任工作的,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企業就要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在該案中,南寧市某公司以“末位淘汰”為由解聘楊某的行為不合法。不過,楊某與單位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并領取了補償金,也就意味著楊某認可了公司的解聘行為。在此前提下,楊某要求單位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就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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