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建筑合同范文合集9篇
在人民愈發(fā)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fā)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建筑合同9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建筑合同 篇1甲乙雙方就甲方所屬的撫順萬達3059.3060商鋪(妙餐廳)內裝飾裝修物體拆除工程承包一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jīng)協(xié)商一致,簽訂合同條款如下:
第1條、拆除工程基本情況及要求
1.1、項目座落:撫順萬達廣場3樓,3059--3060商鋪(妙餐廳)
1.2、拆除時保證現(xiàn)場消防噴淋、煙感、等設備完好無損,保證萬達的一切設施完好無損,如有損壞乙方自行復雜。
1.3、根據(jù)甲方要求拆除室內所有裝飾裝修物體,拆除到原建筑層:(拆除室內所有地面地磚,所有墻磚,所有天花吊棚,所有后砌筑空心磚墻);
1.4、乙方拆除的時限為 4天;
1.5、乙方對本工程的拆除期間為 20xx年8月2日至20xx年8月6日,拆除后應將所拆除的物料全部運走,按約定時間交由甲方。
第2條、拆除工程承包費付款方式及承包金額
2.1、拆除工程承包金額為30000元, (大寫:叁萬元整)
2.2、付款方式,乙方拆除完工當天甲方給予驗收,驗收合格后支付全部拆除工程費用。 本合同經(jīng)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后即時生效。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簽約
建筑合同 篇2摘要: 合同風險是合同中的不確定因素,它是工程風險,業(yè)主資信風險、外界環(huán)境風險的集中反映和體現(xiàn)。合同風險是客觀存在的,是由工程的復雜性決定的,是合同雙方必須共同承擔的。我們從事任何一項商業(yè)活動,或大或小地承擔著風險,風險與收益是對等的。根據(jù)合同主體行為,可將其分為主觀性合同風險和客觀性合同風險。
關鍵詞: 施工 項目合同 風險
客觀性合同風險。
合同的客觀風險是法律法規(guī),合同條件以及國際慣例規(guī)定的其風險責任是合同雙方回避的,通過人的主觀努力往往無法控制。例如,合同規(guī)定承包商應承擔的風險有,工程變更在1.5%的合同金額內,承包商得不到任何補償,這叫做工程變更風險;又如合同價格規(guī)定不予調整差價,則承包商必須承擔全部風險,如果在一定范圍內調整差價,則承擔部分風險,這叫做市場價格風險;還有在索賠事件發(fā)生后的28天內,承包商必須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否則索賠失效,這叫時效風險。
主觀性合同風險。
合同的主觀性風險是人為因素引起的,同時能通過人為因素避免或控制的合同風險。在相當多的國內施工合同中,業(yè)主利用有利的競爭地位和起草合同條款的便利條件,在合同協(xié)議中通過苛刻的條件把風險隱含在合同條款中,讓承包商就范。而承包商為了急于承攬工程,在合同協(xié)議中,對自身權利不敢據(jù)理力爭,任其擺布。對合同談判只重視價格和工期,對其他條款不予注意。這樣即使不平等的合同也愿意簽,甚至有欺騙的合同也敢簽,在合同簽訂上表現(xiàn)出極大的盲目性和隨意性。
承包商不是作為法人權利主體參與對等的合同談判,而是受制于業(yè)主,這樣很容易被業(yè)主牽著鼻子走,在這種心理狀態(tài)下很難體現(xiàn)平等性,自然增加了履行合同的風險性。承包商十分輕信業(yè)主在合同以外的妥協(xié)和許諾,輕率地簽訂了既沒有法律約束力,又無法兌現(xiàn)的“君子協(xié)定”。承包商對簽訂合同的前期準備工作明顯不足,對業(yè)主的資信和合同的公正性缺乏嚴格的分析,承包商對合同缺乏識別力;當合同條款不全,不完備,不具體,缺乏對業(yè)主的權利限制性條款和對承包商保護性條款時,沒有全力爭取去修改完善它,不自覺的接受了合同中大量隱含風險,最終在合同施工中導致了承包商的損失。因承包商對合同審查不嚴引起的合同漏洞,缺陷造成了不應有的合同風險,帶來了不必要的損失。
在指導思想上,力爭簽訂一個有利的合同且始終堅持“利益原則”。締約合同雙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況且授標后商簽合同,業(yè)主也不能隨便毀約。承包商有權簽訂一個平等互惠的合同條款,這是承包商減少或轉移風險所堅持的最基本原則。承包商可以曉之以理,陳述利害,說服業(yè)主修訂某些過于苛刻的或本來不合理的條件,增加保證承包商權益的條款,使合同比較優(yōu)惠或有利,風險較少,合同雙方責權利關系比較平衡,盡量減少苛刻的、單方面的約束性條款,實現(xiàn)承包商簽訂一個有利合同的目標。總之放棄權力等于自殺,合利則動,背利則滯,是我們任何承包商都應堅持的原則。利益原則不僅是合同談判和簽訂的基本原則,而且是整個合同管理和工程項目管理的基本原則。
在人員配備上,讓熟知和精通合同的專業(yè)人員參與商簽合同。大中型建設合同一般都由業(yè)主負責起草,業(yè)主聘請有經(jīng)驗的法律專家和工程咨詢顧問起草合同,使合同質量很高,其中隱含了大量的不利于承包商的風險責任條款和業(yè)主的反索賠條款。這就要求承包商必須具備既懂工程技術,又懂法律,既懂經(jīng)營管理,又懂造價、財務的綜合素質談判人員,才能保證在合同談判中處于一種智力均衡,信息對稱的狀態(tài),增加談判的力量,提高風險識別能力。因此承包商必須籌建工程合約部,成立高效的合同談判班子。這是降低合同風險,簽訂有利合同的人才保證。
在策略安排上,承包商應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風險和轉移風險,達到風險在雙方中合理分配。承包商對于業(yè)主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免除責任的條款應認真研究,切忌輕易接受業(yè)主的免除條款。否則,合同履行中業(yè)主就有可能引用所謂法律障礙和合同依據(jù)為借口,對承包商的損失拒絕補償,并應用免除條款對其拒絕付款推卸責任,承包商將會遭受重大經(jīng)濟損失。由此,對業(yè)主的風險責任條款一定要規(guī)定得具體明確。
承包商在合同正式簽訂前應進行嚴格的審查把關。其要點是:
(1)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業(yè)主的審批手續(xù)是否完備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證和批準;
(2)合同是否完整無誤,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備和合同條款的完備;
(3)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與其對照有無差異;
(4)合同雙方責任和權益是否失衡,確定如何制約;
(5)合同實施會帶來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責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補救;
(6)雙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發(fā)現(xiàn)歧義及時溝通。
在合同的簽訂和實施過程中,不要輕易相信任何口頭承諾和保證,少說多定是一個必須養(yǎng)成的工作習慣。一字千金,而非一諾千金。雙方商討的結果,做出的決定,或對方的承諾,只有寫入合同,或雙方簽署文字意見才算確定。合同的簽訂需要字斟句酌,只有把每一項活動存在的風險降到最低,才能獲得最大的收益。
建筑合同 篇3訂立合同雙方:
建設單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設計單位:_________ ……此處隱藏12278個字……
施工預付款保證的違約處理:如果承包人中途毀約、中止工程,使發(fā)包人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從應付工程款中扣除全部預付款,發(fā)包人可以憑預付款擔保向銀行索賠該保函的擔保金額作為補償。
4.發(fā)包人支付保證
支付擔保是中標人要求招標人提供的保證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的擔保。支付擔保通常采用銀行保函。
支付擔保的違約處理:已完成擔保額度,發(fā)包人未能按時支付,承包人可依據(jù)擔保合同暫停施工,并要求擔保人承擔支付責任和相應的經(jīng)濟損失。
三、工程保險
(一)保險的概述
1.保險的概念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jù)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yè)保險行為。
保險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的法律制度。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分散危險。保險制度上的危險是一種損失發(fā)生的不確定性,其表現(xiàn)為:
(1)發(fā)生與否的不確定性;
(2)發(fā)生時間的不確定性;
(3)發(fā)生后果的不確定性。
2.保險合同概念
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一般是以保單的形式訂立。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二)工程系列保險制度
工程保險作為轉移工程風險的重要手段,許多國家對工程保險有強制性投保的規(guī)定。 我國對工程保險沒有強制性的制度。如合同約定有保險,在專用條款中應設定投保的險種、保險的內容、辦理保險的責任以及保險金額。
1.工程系列保險的險種
(1)工程保險: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
建筑工程一切險是承保各類民用、工業(yè)和公用事業(yè)建筑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口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的險種。
安裝工程一切險是承保安裝各種機器、設備、儲油罐、鋼結構、起重機、吊車以及包含機械工程因素的各種工程建設一切損失的險種。
第三者責任險是指凡在工程期間的保險有效期內因在工地上發(fā)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鄰近地區(qū)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
(2)人身保險:工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
(3)財產保險
2.投保范圍與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關于工程系列保險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
18.1 工程保險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發(fā)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18.2 工傷保險
18.2.1 發(fā)包人應依照法律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并為在施工現(xiàn)場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監(jiān)理人及由發(fā)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18.2.2 承包人應依照法律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并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18.3 其他保險
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為其施工現(xiàn)場的全部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支付保險費,包括其員工及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的人員,具體事項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為其施工設備等辦理財產保險。
(三)保險合同管理
1.投保決策
是否投保:風險自留?風險轉移?
選擇保險人:應考慮安全、范圍、成本三項因素。
2.保險合同當事人的管理義務
(1)訂立合同前:當事人雙方均應履行告知義務。
(2)合同訂立后:當事人雙方必須嚴格地、全面地履行合同。
(3)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有責任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擴大損失,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按照合同規(guī)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
3.保險索賠
(1)投保人在進行保險索賠時,必須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證明作為索賠的依據(jù)。
(2)投保人應當及時提出保險索賠。
(3)投保人要計算損失大小。
第二節(jié)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法
1.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簡稱《合同法》),將其作為市場交易的基本法律,以及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合同法》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與轉讓、合同的
權利與義務的終止、違約責任等各項活動中均應遵守的基本準則,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在審理、仲裁合同糾紛時應當遵守的原則。
2.《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2)自愿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公序良俗的原則
(二)合同的內容
《合同法》規(guī)定了合同一般應當包括的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shù)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三)無效合同
1.無效合同定義
無效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而訂立的,國家不承認其效力,不給予法律保護的合同。無效合同從訂立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2.合同無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
3.無效合同的確認
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歸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合同當事人或其他任何機構均無權認定合同無效。
4.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合同規(guī)定的權力義務即無效。
(1)返還財產。
(2)賠償損失。
(3)追繳財產,收歸國有。
文檔為doc格式